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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盘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知识

发布时间:2019-06-03 16:52:29    浏览量:1081

一、规划目的

为科学处理好盘山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使盘山风景名胜区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景观资源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永续利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制定保护规划。

二、规划范围与面积

盘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110.9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33.6平方公里,占盘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的30.3%。

三、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

盘山风景名胜区,是以山岳景观为主体,以松、石、水等自然景观及悠久的历史人文景观为特色,具有观光旅游、休息度假、爱国主义教育等功能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盘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共有二大类,七中类,二十五小类,130处景观,体现了以山水为主线、以皇家文化和宗教文化为特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补充的景源结构特色,突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四、资源保护规划

1、资源分级保护

资源分级保护,规划将盘山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三个层次,实施分级保护控制,并对一、二级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

(1)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

严禁开山采石、砍伐林木;游客以观光揽胜、佛教体验、山野游憩为主,且应严格控制游人量;严格保护原有建筑风貌和古建筑、古树名木、地形地貌;除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观景休憩、游览步道、生态厕所、游客安全等设施外,严禁建设与风景保护和游赏无关的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逐步疏解;对寺庙或古建筑等场所的修缮、复建、新建,应当严格审查论证并履行审批程序;盘山主景区东部的现状机动车道,仅限于生态观光车通行,禁止社会机动车辆进入;位于盘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一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2)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

 加强山区育林、育草、育灌,对被破坏区域实施景观和生态恢复,进一步提高植被覆盖率,保持水土和生态平衡;保护地形地貌特色,严禁开山采石;可以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开展适当的野外游憩活动和果品采摘活动;严格控制区内设施规模和建设风貌,区内除本规划确定的必要的服务设施建设外,严禁其它类型的开发和建设。

(3)三级保护(限制建设范围)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严禁开山采石;可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开展适宜的观光游览、果品采摘、民俗节庆等休闲娱乐活动;区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产生各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企业和项目,现状有污染的企业应逐步迁出或对加工技术升级改造,做到零污染排放;旅游服务设施和居民点建设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其建设范围和规模,保证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新建游览服务设施建筑应控制在3层以下,新建居民点建筑应控制在5层以下,建筑布局、风貌、体量、色彩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严禁采用欧式风格。

2、资源分类保护

(1)文物古迹保护

根据文物古迹所在环境的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2)植被保护

 严禁毁林开荒、乱砍乱伐。

(3)动物保护

严禁狩猎,严格保护野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生境和栖息地,开展濒危动物的研究、保护、救助、繁育、野化训练,严禁随意引入外来物种。

(4)名石保护

对名石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名石保护区,在保护区内除进行必要的加固、防护等保护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建设活动。

(5)水资源保护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天津市水功能区划》中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要求,严格保护水资源。

(6)地址遗迹保护

对重要的地址遗迹划定明确的保护区,依法保护地质遗迹资源。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取土、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对严重影响或破坏地质遗迹的建筑、设施,应限期改造、治理或外迁。对已经遭到破坏的自然山体,应进行生态恢复和景观改善。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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