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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行途中不幸猝死 家属索赔遭拒

发布时间:2018-05-09 10:34:00    浏览量:1271

  去年7月,68岁的赵大叔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7月21日早上,该旅行社组织赵大叔等人前往一高海拔景点游览。
  游览途中,赵大叔觉得身体不适,随队导游告知赵大叔就地休息。谁知半小时后,赵大叔觉得越来越难受,被导游等人送往附近游客医疗急救中心救治,却不幸身亡。医院死亡诊断为猝死。
  赵大叔儿子赵某认为:
  该旅行社事先未告知必要的健康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事中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出现问题后又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延误了宝贵的救助时间。旅行社的严重过错是导致其父亲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旅行社则认为:
  整个旅行的过程都是按合同行程安排的。当时,赵大叔从缆车下来时说不舒服,但是看起来并不明显,而且陪同导游已叫其坐下休息。在赵大叔出现严重身体不适时,导游也及时拨打120求助,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旅行社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因双方意见争执不下,赵某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其父亲死亡的各项损失。那么赵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 孙建萍
  本案的主要问题有三个
  ▌ 第一,旅行社针对游客遭受意外承担责任的条件;
  ▌ 第二,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 第三,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旅行社针对游客遭受意外承担责任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法律上来讲,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负有对游客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旅游合同中若是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作出了明确约定,游客在旅游途中发生约定情况的意外,旅行社则应在约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1.危险防范义务
  即旅行社应尽量避免旅游者进入危险场所,或置旅游者以危险的境地。
  2.救助义务
  即旅行社应在旅游者出现人身、财产危险时进行积极的帮助与救治。
  3.告知义务
  即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进行明确的告知和提示。《旅游法》第八十条也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三、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通常采用善良管理人标准,即应参照同等情况下,具有相应知识经验的理性人所采用的标准进行客观认定,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

  具体到本案,事发地点是一个高海拔地域,年老体弱者容易缺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旅行社作为对景点环境熟悉的专业旅行社安排游客游览此项目,事前应该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浙江农家乐

  在赵大叔反映身体不适时,导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处置不力,可以判断旅行社对风险预见不足、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与赵大叔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但是,受害人赵大叔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赵大叔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亦当然地负有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游览高海拔景点是合同明确的游览项目之一,其本人对高海拔地区的潜在危险性应有预先的合理认知,对于如何避免危险发生应当保持理性判断。赵大叔本人对于到高海拔地区游览的风险预见不足、对自身条件过于自信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赵大叔死亡的合理损失认定为57万元,旅行社赔偿17.1万元。
  律师提醒:
  总体而言,因旅行出游遭受的意外是否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认定旅行社一定需要或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要判断旅行社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法定注意义务)和理性人(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
  而作为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保障义务培训,做到对相应风险有所认知和预期,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进行明确地告知和提示,提供必须的安全风险提示手册,尽可能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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