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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人车祸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1-06 16:54:36    浏览量:820

  1、租车公司会被赔垮?


  一些汽租行业人士认为,车辆交到承租方手中的那一刻起,租赁公司就不再对其有控制能力,成了彻底的弱者,任人宰割。租赁公司将车租给有驾照的人。 承租人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与租赁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租赁公司却要承担责任,后果不堪设想……汽车租赁企业不是因经营不善倒闭,而是会被不合理的赔偿逼垮! 北京班车租赁


  风险可以规避  享受利益就要承担风险,该规定设计只会让租赁行业更加规范。租赁公司一点都不赔,只享受租车利益,不承担风险,明显不合理。


  如果只在保险赔偿额度内赔偿,某些租赁公司可能会为节约成本而减少保额。况且,保险费都作为成本,已算到承租人头上,以保额为限,实质上并没有让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受害者利益,让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租赁公司通过提高保证金,加大保险额等方式,能够有效规避赔偿的风险。


  2、新规定可能助长黑租赁?


  汽车租赁这个新兴的、代表城市进步的新元素,有可能会在这种法律规定下在重庆渐渐萎缩。这样完全是支持和鼓励黑租赁。但黑租赁不具备法人资格,受害者找谁赔偿?


  黑租赁也要担责  《意见稿》第4条规定:“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市高院民一庭黄灿波副庭长根据这条规 定解释说:该条规定的租赁,是广义上的租赁行为,只要是有利益(包括金钱和其他利益)的行为,不管是黑租赁还是正规租赁,租赁方承担的风险都一样。


  3、擅自转租应由谁担责?


  汽车租赁公司提出,汽车是流动资产,主宰它的是驾驶者。只要有合法的手续和驾照,租赁公司就会出租车辆。汽车租赁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每一个承租者的真实租赁意图,一些人租车后再进行转租。出事后,还是让租赁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太冤枉了。


  4、征求市民建议  意见稿第5条提供的2种选择意见,在法院内部争议也很大。根据“危险源”理论,即租赁公司提供了汽车这个“危险源”,又享受了租赁利益,租赁公司就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用于租赁的车辆被盗后出事,租赁公司就不需要担责。但是否是盗窃或抢劫,必须要以公安机关的认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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